3岁童水渠边玩耍掉翻水洞溺亡 村委会赔偿近6万

2014-01-14 13:37

  修武县一名3岁儿童在水渠边玩耍时,不慎掉进翻水洞内溺亡。11月8日,记者获悉,修武县法院判令村委及孩子的监护人均有责任。

  2012年6月22日下午,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的吴某骑车带3岁的儿子到村南地浇地。到南地后,吴某去地里给孩子的爷爷送鞋,儿子跟母亲站在路边等候。10多分钟后,当吴某赶回路边时,却发现儿子掉进水渠的翻水洞里,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7682.1元,按照50%赔偿共计88841.05元。

  经查,坡前村委原有水渠主要用于村民浇地使用,2009年,县交通局负责修建青云大道时将该水渠截断。为保障坡前村原有水渠功能,交通局在修建青云大道时在道路两侧修建了连接两端水渠的地下翻水洞设施。交通局所修建的翻水洞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在道路两侧的进出水的洞口竖井口均加盖由水泥预制的板子。之后,该水渠及翻水洞一直由坡前村委管理。翻水洞是在路边,以前有预制板盖着,而事故发生时,翻水洞口的板子已损毁。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对其严密看管,是造成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翻水洞的盖子损坏出现的安全隐患是造成孩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给吴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合计5930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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